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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单炒信?别把自己炒“糊”了!

建立刷单炒信平台,根据商家要求,组织刷手在电商平台发布虚假评论、虚假抬高商品交易量、为商家获取虚假好评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罪要件,应予刑事制裁。

为刷销量、刷好评的商家或刷手,提供带有“中介服务”性质的网络平台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2015年起,被告人姜某成立某网络平台,招募人员以刷单炒信的方式提升商户淘宝、京东等店铺的销量和信誉。涉案平台按每单0.1元至1元的标准向商家收取佣金。截至案发,涉案平台累计注册刷手约40余万,注册商家20余万,非法经营金额达21亿元。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500万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系全国至今涉及商家、刷手人数最多以及刷单交易额最高的“刷单炒信”案例。本案裁判确认了“刷单炒信”行为的违法性,解决了实践中该类新型网络犯罪的罪名选择问题,对于正确认识新型网络犯罪的入罪和量刑,规范互联网商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请结合本案谈谈对搭建互联网平台组织实施“刷单炒信”行为的司法认定?

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网购在社会生活中日趋普遍,网络经济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刷单炒信”是网络平台交易中常见的违法现象,普通“刷单炒信”主要体现为经营者与刷单者之间的二元关系,危害性较小,一般适用民事维权或行政处罚手段治理。本案属于新型网络犯罪,被告人违反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没有获得移动通信管理部门所颁发的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搭建网络平台,为各大电商平台商家和刷手提供“刷单炒信”服务,并从中收取提成牟利,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即明知是虚假信息仍通过网络提供有偿信息发布等服务,该行为直接侵害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机制,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及商家公平竞争权,且具备规模化及组织性,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社会危害性明显,故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审核:黄慧辰

编校:邵静红  利玥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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